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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23
-
12
合作经营招商方案(2号线零星地块)公示
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
九处零星地块资源合作经营招商方案
招商单位: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一、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九处零星地块资源经营项目概况
2023年11月,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九处零星地块租赁经营使用权,具体明细:白云车辆段~白云北路站区间6号地块;白云北路站3号出入口地块;白云北路站5号出入口地块;白云中路站地块;白云中路站-云峰大道站区间1号地块;白云中路站~云峰大道站区间2号地块;茶园站1号地块;茶园站3号地块;黔春路站地块。在以上地块内,除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实际开展停车场、新能源车充电站等相关业务外,剩余面积用于合作商业开发经营。
二、方案制定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市公交公司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10号)
《贵阳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筑国资通[2017]107号)
- 目的及可行性
通过对零星地块资源合作经营招商,尽快实现地块经营收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贵阳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指导意见,企业可作为业主,将自身依法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经营授予经营单位使用,并向经营单位收取经营费、承包费、管理费或他收入。
本方案拟采取整体合作经营招商模式,由业主方提供地块,经营方投资建设,通过开展经营业务获取收益,在确保业主方保底收益的前提下,双方按营业额分成。该经营模式具有企业成本低,见效快,收益稳定等优点。
- 标的物范围
|
序号 |
地块名称 |
经营使用面积(㎡) |
不能经营面积(㎡) |
总面积(㎡) |
备注 |
|
1 |
白云车辆段~白云北路站区间6号地块 |
2851 |
258 |
3109 |
1.地块已围蔽、场地已硬化;2.围蔽和硬化范围存在258平方米林地。 |
|
2 |
白云北路站3号出入口地块 |
402 |
0 |
402 |
砖墙及铁栅栏四面围蔽、场地已硬化。 |
|
3 |
白云北路站5号出入口地块 |
866 |
0 |
866 |
砖墙四面围蔽、场地已硬化。 |
|
4 |
白云中路站地块 |
386 |
0 |
386 |
砖墙及铁栅栏四面围蔽、场地已硬化。 |
|
5 |
白云中路站-云峰大道站区间1号地块 |
355 |
0 |
355 |
砖墙四面围蔽、场地已硬化。 |
|
6 |
白云中路站~云峰大道站区间2号地块 |
735 |
0 |
735 |
砖墙四面围蔽、场地已硬化。 |
|
7 |
茶园站1号地块 |
557 |
0 |
557 |
砖墙四面围蔽、场地已硬化。 |
|
8 |
茶园站3号地块 |
384 |
1014 |
1398 |
1.可利用部分砖墙三面围蔽、场地已硬化;2.地块内存在1014平方米自然保留用地,该区域未硬化、现场采用铁栅栏围蔽。 |
|
9 |
黔春路站地块 |
287 |
0 |
287 |
砖墙及铁栅栏四面围蔽、场地已硬化。 |
|
合计 |
|
6823 |
1272 |
8095 |
|
- 经营项目建设
1、项目标的物已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围蔽,无水电接入,合作经营方须自行完成达到经营条件所需的全部建设工程并承担相应费用。
2、合作经营方须自行负责项目标的物内的设备设施的申请和承建,对场地内的建筑垃圾进行清除及硬化场地,做好排水措施,相关设备设施由合作经营方负责日常运营及维护,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经营方承担。
3、合作经营方须做好经营项目的创建文明城市、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并自行办理报批、报审相关手续。
4、合作经营方施工前须将项目的实施方案报业主方书面审批后方可实施,合作经营方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施工,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5、合作经营主开展地块利用,不得对公共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不得进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根据《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相关条款,经营场地(包括结构及出入口等)须退出重点保护区即轨行区、轨道交通结构边线至少5米,并设置经业主方同意的围蔽设施与地铁设施进行隔离,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且经营场地内须预留足够的消防应急通道。
- 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影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物业开发等业态。经营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油烟、刺激性气味等涉危化污经营项目,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日常的安全运行、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不得用作政府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 经营期限:
|
经营准备期 |
4个月 |
|
经营起始日 |
经营准备期结束次日起计算,合作方无论是否存在对外商业经营行为,分成款按经营起始日起算。 |
|
经营期 |
5年,自经营起始日开始计算。 |
- 经营地块的交付
签订合同3日内交付。
- 招商事项
(一)时间:2023年12月
(二)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三)是否需要踏勘:意向经营方需现场踏勘,并和业主方签订
《现场踏勘表》,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表》。
八、招商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
1、招商底价
九处零星地块合作经营招商底价为1872824.52元,大写壹佰捌拾柒万贰仟捌佰贰拾肆元伍角贰分。
具体如下:
|
序号 |
地块名称 |
可利用面积(㎡) |
单价 (元/每月平方) |
第一年(元) |
第二年(元) |
第三年(元) |
第四年(元) |
第五年(元) |
合计(元) |
|
(增长率5%) |
(增长率5%) |
||||||||
|
1 |
白云车辆段-白云北路站区间6号地块 |
2851 |
2.7 |
92372.40 |
92372.40 |
92372.40 |
96991.02 |
101840.57 |
475948.791 |
|
2 |
白云北路站5号出入口地块 |
866 |
4.7 |
48842.40 |
48842.40 |
48842.40 |
51284.52 |
53848.75 |
251660.466 |
|
3 |
白云北路站3号出入口地块 |
402 |
4 |
19296.00 |
19296.00 |
19296.00 |
20260.80 |
21273.84 |
99422.64 |
|
4 |
白云中路站地块 |
386 |
7 |
32424.00 |
32424.00 |
32424.00 |
34045.20 |
35747.46 |
167064.66 |
|
5 |
白云中路站-云峰大道站区间1号地块 |
355 |
6 |
25560.00 |
25560.00 |
25560.00 |
26838.00 |
28179.90 |
131697.9 |
|
6 |
白云中路站-云峰大道站区间2号地块 |
735 |
6 |
52920.00 |
52920.00 |
52920.00 |
55566.00 |
58344.30 |
272670.3 |
|
7 |
茶园村站1号地块 |
557 |
5 |
33420.00 |
33420.00 |
33420.00 |
35091.00 |
36845.55 |
172196.55 |
|
8 |
茶园村站3号地块 |
384 |
6 |
27648.00 |
27648.00 |
27648.00 |
29030.40 |
30481.92 |
142456.32 |
|
9 |
黔春路站地块 |
287 |
9 |
30996.00 |
30996.00 |
30996.00 |
32545.80 |
34173.09 |
159706.89 |
|
合计: |
6823 |
|
363478.80 |
363478.80 |
363478.80 |
381652.74 |
400735.38 |
1872824.52 |
|
- 底价及确定依据
不低于业主方与贵阳宏源恒盛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签定的价格。
- 合作分成款递增
第四年、第五年分别在上年度分成款的基础上上浮5%。
九、意向经营单位资质条件
(一)意向合作经营单位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公司成立年限截止2023年11月30日在2年以上。(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相关证照,因公司重组或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2周年的,须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证明文件)。
(二)意向合作经营单位或其控股子公司须具有该地块项目招商和经营管理经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以下条件:
截止2023年11月30日前,须具有经营业务2年(含2年)以上的经营业绩,并能够向业主方按时缴纳经营费用(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
(三)意向经营单位须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经营活动且处在被停止经营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
(四)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
十一、履约担保
为保障业主相关权益,经营单位须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经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于正式签订合同五日内交付。履约保证金交足后,向经营单位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1、合同期满后,在合作经营单位无违约及按本合同规定交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业主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方有权不返还合作经营方的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没有到期,合作经营方在未与业主方协商并取得业主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
(2)合作经营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等情形。
(3)承租人在商业经营过程中,未经业主方同意借用或使用业主方名义开展商业经营或其它任何活动。
十一、合作经营分成款
(一)合作经营分成款收缴
合作经营方应于次月 五 日前向业主提供上月营业额数据表(合作经营方需向业主方提供随时查看营业收入网络平台),双方确认核对后,合作经营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方支付相应金额的分成款,合作经营方支付给业主方的一切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二)实际合作经营分成款的计算办法
合作经营方按月营业额的 2 %向业主方支付经营分成款。
计算方法:按各合作地块分别计算,当月业主方收取的合作经营分成款,为月营业额的2%。合作地块因业主方建设充电站、换电站等,减少合作经营面积,按减少面积占地块总面积的比例,相应减除经营分成款。
1、合作期限内所称的营业额指经营方利用合作场地经营门店而销售商品所实际收取的金额,且不扣除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商品成本及其他费用。为避免歧义,当客户使用商铺券购买商品,则营业额等同于该商品券售出时的实收金额,且下述项目及类似款项不计入营业额分成计算基数中:
- 商品售出后发生退货、退款的;
- 乙方出售该门店使用过的生产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等非乙方经营范围的收入;
- 该门店获得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侵权或违约导致的赔偿款项等;
- 该门店根据税收管理规定代收的税费或其他有权代收但不属于销售收入的费用;
- 乙方提供配送服务而收取的配送费收入。
十二、限制条款
1、合作经营单位已拥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经营资质。
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未得到业主的书面同意,合作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
3、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4、本合同不造成或不构成对经营地块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权利,或给予合作经营单位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内容以外的对地块内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5、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合作经营单位不得对地块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作为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或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合作经营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资源以转让、抵偿、赠送等形式处置给第三方。
十三、经营合同到期或因合作经营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合作经营方将以届时场地现状返还业主方,若因不合理使用,致使场地发生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不得破坏或拆除场地内的集装箱、门店等所有设施、设备。
如因业主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合作经营方除承担因不合理使用场地损坏的赔偿责任外,有权在30日内撤出投资建设的集装箱、门店等设施、设备,逾期不撤出,视合作经营方主动放弃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业主方在权使用遗留在场地内的设施、设备。
十四、其他特别约定
(一)业主方不授予合作经营方在经营期限内计租面积地块内进行广告资源设置和开发使用权利,只允许发布承租人自身及场地活动的广告且须由业主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遵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负责租赁区域内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如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新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卫生以及贵阳市轨道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作经营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根据环卫部门要求自行处理建筑垃圾。
(三)在使用标的物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噪音、油烟、污水排放等规定,如因此而被投诉、索赔、行政处罚或引发其他纠纷的,均由合作经营方负责解决及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要求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不得销售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秽污不洁、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
(五)自标的物交付合作经营方之日起,合作经营方自行承担使用标的物及自身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如合作经营方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对业主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合作经营方应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业主方有权要求合作经营方限期停业整改,合作经营方拒绝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业主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如因市政规划建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物业开发需要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经营面积,或者拆除经营项目内所有设备设施,合作经营方须无条件接受,保底分成款按经营面积增减的相应比例调整收取。
(七)如因市政规划建设等导致出租标的物被征收,或因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导致不得或不能经营时,合作经营方须在业主方发出撤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物内的清理撤场,合作期限截止到业主方发出撤场通知之日,分成款按当月实际经营天数计算,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征收的,相关征收补偿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征收方案处理,合作经营方不能对征收方案的内容提出异议和要求。
(八)合作经营方明确知晓标的物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用途为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用地,明确知晓签订本合同可能存在的权属及土地用途改变等所有风险,并自愿签订合同,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由合作经营方承担,合作经营方不得向业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九)因国家政府部门对本合同项下场地进行拆迁、征收、征用的,业主方投入部分的赔偿或补偿归业主方所有,合作经营方投入部分的赔偿或补偿归合作经营方所有。
(十)违约责任
1、合作经营期间,合作经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合作经营方应向业主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合作经营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场地承重结构危及场地安全。
(2)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场地用途。
(3)利用承租场地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业主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5)拖欠合作分成款1个月以上(含一个月)。
(6)在使用场地时,产生有毒气体、噪音超过环保要求的。
(7)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场地结构或损坏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部位装饰装修等的。损坏使用场地、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在业主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8)向业主方提供的营业收入数据存在造假及逾期1个月不按时提供的。
2、经营期内,合作经营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合作经营方支付给业主方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每日按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金额的百分之三支付业主方违约金。
3、经营期满,合作经营方应如期交还该场地。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业主方支付场地租赁费用3倍的违约金。合作经营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业主方造成的损失。
4、经营期内,一方确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十一)安全管理
1、合作经营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及业主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必须遵守业主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安全和稳定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所有经营与之相关工作均不得对轨道经营安全、服务造成影响。
2、合作经营方承诺实施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主业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终止、调整或删减部分己移交合作经营项目标的物的权利,合作经营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按业主方书面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3、合作经营方负责项目经营、管理及相应手续等,因项目经营、管理、建设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合作经营方自行承担,概与业主方无关;若由此给业主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业主方的损失。
4、安全管理责任
(1)从交付日起,合作经营方是项目的安全责任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当业主认为合作经营方的行为有可能影响轨道运营安全或正常管理秩序的,有权要求合作经营方限时整改,合作经营方应当无条件服从业主的要求,否则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合作经营方自行承担,由业主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发生安全事故时,合作经营方须向业主方及区域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汇报事故情况,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恶化,尽最大限度减少相关损失。
(2)合作经营方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所有设施及工作均不得对运营服务造成影响。
(3 )鉴于不可利用地块因周边地理环境等因素,无法用于开发经营。为了对地块进行统一管理,合作经营方负责做好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地块内的治安、安全、消防、卫生等管理工作,杜绝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除合作经营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外,自交付日起,如合作经营方发现任何危害经营线路安全运营的任何行为,或任何可能影响经营线路安全的隐患,合作经营方应及时向业主方进行报告。
(5)业主方有权对合作经营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经营方使用标的物的情况及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合作经营方及时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本条约定不免除合作经营方依据本合同和法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产生业主方对合作经营方的任何连带或担保责任。
(6)安全责任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装修、经营、改造、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合作经营方承担,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对第三人造成安全事故、人身伤害、车辆事故等相关事故和伤害的。
②自交付日起,标的物内的设备或商品意外被盗或损失、人为损坏的赔偿。
③因食品卫生安全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局相关部门规定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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